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本文目录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5)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在哪
- 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 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历史沿革
- 西安市政府官方网站是什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密切政府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政协委员”)的联系,接受人大和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向本级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各级政协委员在政治协商委员会议开会期间向本级政府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给本级政府领导人及政府所属部门有关政府工作的书面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政府领导人对话中提出的建议、评价和意见。 (五)上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其它方式、其它渠道向本级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三条 凡属各级政府应当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由提出建议的代表所属人大常委会办理建议的工作机构或提出提案的委员所属政协常委会办理提案的工作机构,将建议、提案交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按照管辖范围和业务分工,属于省政府应当承办的分别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属于地、市、县、区、乡、镇各级应当承办的逐级转交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乡、镇政府办理。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办公室)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本级政府所属各委、办、厅、局或科、室(以下统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 (二)做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协调工作。 (三)督促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建议和提案。 (四)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办理须由本级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六)组织总结、交流和推广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经验。第五条 在建议和提案办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应主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政协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加强联系和协作。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议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可组织承办任务较大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能加大会议案组工作,逐件研究审定建议、提案的转办意见,并选择若干有条件办理的建议、提案,组织承办单位与会答复和解决问题。第六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重在解决问题。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不得推诿;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除向上级反映外,应向建议人或提案人作好解释工作。第七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闭幕之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通过会议或发文,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的部门或下级政府(行政公署)办理,如确属分交有误,需要变更承办单位的,由收支单位说明理由,在七日内将建议或提案原件退回政府办公厅(办公室)重新转办。收文单位不得自行将建议或提案直接转交其它单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查收登记。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应逐件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办理。办理情况的复函,由主办单位起草,会办单位会签。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对建议和提案应按期进行催办,并及时深入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办公室(办公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认真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签发。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一般由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审定,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省长或报省长审定。 (五)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经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后,由承办单位向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作出书面答复,并抄送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或政协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 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函复、并分别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五份。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由省政府具体承办的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府直接答复提出建议或提案的各个代表或委员,同时分别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三份。 代表、委员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或在同政府领导对话中提出的建议,以来信来访方式提出的建议,以及在承办单位走访座谈时提出的建议,应随接收随转办,承办单位必须在收到后的三个月以内答复代表、委员。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认真、诚恳、负责、求实,并应按照规定格式正式打印,加盖公章。由于办理不认真,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重新办理。 (六)总结。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办完建议和提案后,要对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府一次承办任务在二十件以上的,要向省政府办公厅写出专题书面总结。在每次人大、政协会议的建议、提案办完之后,要由同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本级政府协委员会和下次政协全体委员会分别作出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和书面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5)
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二、在《办法》第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不再授予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三、在《办法》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8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四、增加内容后,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三)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书处理工作。(四)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五)围绕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六)向国务院、省政府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动态。(七)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中央和省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八)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及有关领导同志指示。(九)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省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十)负责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省政府系统的建议与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十一)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十二)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
现任领导: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赵一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条,陕西省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在哪
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位于西安市解放路28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1950年1月10日成立,省会设在西安市。陕西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的国家行政机关。
1949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迁驻西安,获得领导权后,对政区调整为102个县(市、局),直属分区、陕北行署、陕南行署及西安市统辖。
扩展资料
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数据服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提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策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下列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其他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四)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本省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实际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参照国家立法计划,编制省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要坚持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修改法规、规章的,由该部门向省政府报请立项。立项报告应于上年11月底前提出。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法规、规章建议项目的,由省政府法制办认真研究,予以吸纳。第九条 立项报告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拟出台的时机和起草进展情况等。第十条 对省政府各部门报请立项的建议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论证和筛选。其中,对法规草案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省政府法制办须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充分协商。凡条件成熟并形成初稿的,列入立法计划。对暂缓或不需要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向报请立项的部门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立法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未列入立法计划而急需制定、修改的法规、规章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后,对计划作适当调整。第十二条 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省政府可以指定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承担起草工作,也可以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或者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起草。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直接起草的法规草案,内容涉及省政府管理职能的,省政府法制办的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起草工作。 确定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起草的,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实行实际工作者、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第十四条 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要组成有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领导责任落实,起草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完成时限落实。 不能按期提交草案的,要向省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从全局利益出发,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 (二)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符合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
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历史沿革
“陕西省省制”初设于清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省共有92个县、1个市(即西安市)和1设治局。在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陕北北部和延安等地还曾建立了陕甘边和陕北两个苏维埃政府及11各县级苏维埃政权。在红军和中共中央经过长征到达陕北后,将原有和新发展的“红色政权”合并为陕北、陕甘、陕甘边三省及关中、神府两个特区。1937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截至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陕西境内辖延安市及神府、延安等20余县。1949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迁驻西安。在中国共产党获得全省领导权后,对政区调整为102个县(市、局),直属分区、陕北行署、陕南行署及西安市统辖。1950年1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会设在西安市。当日,即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布告》(秘字第壹号)。内容如下:“奉中央人民政府命令,任命马明方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邦英、张凤翙、韩兆鹗为副主席,方仲如、王复初、毛凤翔、左协中、安文钦……韩望尘、苏资琛为委员。明方等遵于一九五零年一月十日在西安就职,决竭诚奉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秉承中央人民政府暨西北军政委员会意旨,团结全陕西人民,一心一德,克勤克忠……”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根据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当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陕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西安群众堂”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陕西省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此,人民政府的最高长官不再称“主席”,而称“省长”。“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政权组织纷纷以“革命委员会”的形式出现。于是1968年5月1日,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在西安成立,并替代了“陕西省人民政府”。直到“文革”结束后的第三年,即1979年12月,陕西省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才决定恢复“陕西省人民政府”的设置。这次会议还重新选举了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西安市政府官方网站是什么
网页链接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西安市人民政府网
这是西安政府网站排名和数据
排名趋势和网站数据趋势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中文名 西安市人民政府 外文名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Xi’an
市 长 上官吉庆
官 网 http://www.xa.gov.cn/
地 址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性 质 地方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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