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为品牌代言,哪些违法行为需担法律责任?怎样看待明星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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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为品牌代言,哪些违法行为需担法律责任
明星为品牌代言,哪些违法行为需担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商品挣的是广告费。就目前来说,如果明星所代言的产品产生了质量问题,那么你去找明星寻求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就算是打官司,案件判赢的几率也比较小,一般都是企业对你进行赔偿。
就比如说成龙大哥的很多代言,几乎代言的所有东西都倒闭了。拿他所代言的生姜洗发水霸王来说,霸王的好评率不高,除了漫天的广告大王治疗脱发,作为消费者对霸王的评价真的是一言难尽。以至于后来产生了霸王洗发水事件。香港《壹周刊》爆出众多日化品牌产品含有二恶烷,国内各大媒体就此事反响强烈。2010年7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霸王洗发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抽检样品中含有二恶烷的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2016年10月,霸王诉壹周刊诽谤案胜诉,法官裁定被告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败诉,须向霸王赔偿300万港元,并须向原告赔偿八成诉讼费。
所以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明星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这件事的根本上来说,对你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而不在于明星。明星做广告只能说是一个间接的诱导因素。在消费者购买东西的时候,一方面需要代言人能够对产品进行自身的使用以及向消费者传递真实的体验,另一方面也需要消费者火眼金睛去选择。
明星代言的商品,有问题,首先应该去找商家,商家承认不承认都有相关部门去核查,其次可以通过某些途径找到代言人,我认为代言人不自己试用的话就随便代言是道德问题,严重肯定会违法。
怎样看待明星做广告
相对而言明星做广告有利有弊:
好的明星给个烂产品做广告
可能盘活这个产品
也可能和产品一样烂掉
好的明星给好的产品做广告
可能达到共赢
情况可以有若干
结果也不尽相同
自己可以再列举
明星不一定有钱
有钱的也不一定是明星
明星是人
活着就需要花钱
他做广告也是为了谋生
给他的报酬无论多少都是应该的
什么样的工作什么样的价位
。。。
一家之言
仅供参考
祝您开心!
明星虚假广告承担什么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需负连带责任
之前,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被证明是虚假广告后,根据《广告法》没有处罚依据,是否需担责、需担什么责任都曾引发争议。
此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新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是要收费的,有的代言收费还很高,不能只收钱、只有利而不承担责任。”工商部门介绍,新《广告法》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名人、明星等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
按照新的《广告法》,不只是工商会对其进行查处,如果附带民事责任,明星需进行民事赔偿。
未满10岁小童星不得做“代言”
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带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诗龄等一大批小童星,电视广告上到处都能看见他们的身影。但9月1日之后,这些小童星将很难再出现在电视、网络等广告中。
张国华解释说:“10周岁以下的儿童,按照我国的《民法》规定,他是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限。根据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一个对社会认知能力有限的人做广告,那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所以,新《广告法》规定,不允许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但这不是说10岁以下儿童不能出现在广告中,如果只是表演性质、展示等并不限制。“下一步会出释法细则,对广告表演和代言如何界定做进一步说明。”张国华表示。
违法发布广告最高可罚200万元
据介绍,今年4月28日,工商系统数据中心启用之后,全国一张网的大数据可以看到哪个虚假广告跨的地域多、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可重点作为工商部门查办的线索。
新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要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
新《广告法》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设定较重的法律责任,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可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明星做广告代言的风险越来越大,明星代言哪些行为需担法律责任
作为规制广告及代言行为基本法律,《广告法》下对于明星代言,究竟有怎样的规制?广告主和代言人该如何应对,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广告法》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何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编着的《广告法》释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不仅包括在广告中标明代言人身份信息的情况,还包括即使没有标明身份信息,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从广告陈述或画面展示中能够辨别出广告主之外的个人身份信息。
除《广告法》之外,各地在执行层面也发布了各项“指引”对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进行界定,例如,2022年1月2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中就规定,“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即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体,即使未在广告中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能够辨明身份的,也属于以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代言。
2、何为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
“推荐”是指把好的人或者事物向他人或组织介绍,希望被任用或接受的行为,“证明”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
上述标准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关于在广告中使用代言和证明的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下文简称《指引》)对于”代言” (Endorsement)的定义并不相同。FTC在《指引》里面,把“代言”定义为从代言人的角度,而不是从赞助广告的角度,来表述的任何消费者有可能相信的广告信息,包括观点(opinion)、信任(beliefs)、研究发现(findings)或经历(experience)等。并不直接要求代言人(Endorser)对产品或者服务作出明确的“推荐”或者“证明”。
此外,虽然在《广告法》下,法人和其它组织(如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也可以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但是,相信绝大多数“广告代言人”将还是由名人(包括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来扮演。
二.《广告法》下对于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首先,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做广告代言人;其次,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接受过服务,这个是大前提。同时,对于特定的行业,比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我们注意到,《广告法》并未要求广告代言人是其代言的产品或者服务的bona fide user,并未要求在广告发布期间,广告代言人仍然必须是该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
三.《广告法》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其他产品和服务,代言人只有在有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情况下,才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起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代言人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衡量标准,我们从赵波与“九球天后”潘晓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在衡量代言人的过错时,应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苛以更高的审查义务,即在代言人事前已对公司营业执照、税务手续进行查看,并提交代言合同、授权书及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的前提下,难以认定代言人存在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形。
四.《广告法》下明星不当代言的行政责任
除了第三点提到的民事责任,明星在进行不当代言时还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广告法》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代言明星在上述情况下不仅代言费被没收,还要倒贴一倍至二倍的代言费。
作为为数不多的明星代言人适用上述《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中,该李姓男星在其个人微博发布了某品牌女性内衣广告,内容含有“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等内容,附带当事人推介该商品的视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构成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并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并处二倍罚款651147.54元的行政处罚。
2、因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后的三年“禁言期”
上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还不是最致命的,《广告法》对于明星代言最大的杀手锏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代言虚假广告受处罚后的三年“禁言期”,即对在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代言。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如果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导致未来三年不能为任何品牌做广告代言,损失将极为惨重。
除此之外,如果因为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该明星在未来三年虽然不能再为任何品牌做新的代言,但是已经发布的广告是否要下架?尚未发布的广告大概率不能播出。对于该明星代言的其它品牌公司来说,如果在与明星的代言合同中,约定了明星代言人受到行政处罚是触发品牌公司合同解约权的条件之一,则此时该品牌公司可根据代言合同的约定立即解除与该明星代言人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而对于涉及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明星代言人的代言合同如何处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五.广告代言人与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
我们注意到,《广告法》里对于“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和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明星做“品牌代言人”(或者说“品牌大使”)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和“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概念。首先,《广告法》里的“广告代言人”除了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它组织;其次,根据《广告法》,只有这些明星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产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证明”时,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但是,明星什么样的言行才算得上是“推荐和证明”?法律并未明确,这也会必然导致执法上的不确定性。
很多情况下,品牌公司仅仅邀请明星出席一个活动,以吸引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或者明星虽然在拍摄的广告中出现了,但是并不直接对该品牌做任何形式的“推荐”或者“证明”。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中对于明星代言人的定义,很难直接对该种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实务中各地主管部门也存在不同的实践态度,例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就规定“知名人物的形象在广告中出现且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一般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即此种情况下,只要明星在广告中出现并能够被消费者识别,则会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六.广告代言人与带货主播
除了传统商业广告外,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已经成为商家营销宣传的主要阵地。在直播中,主播往往通过在直播中进行商品展示、现场试用、描述使用体验及赞美产品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推荐进而引导消费者通过商家链接进行购买。那么,主播在直播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该主播是否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关于网络直播活动的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如果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意见中并未将所有的网络直播归类为商业广告,但对于何种直播内容属于商业广告却没有给出明确界定。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可能会参照《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带货直播被认定为商业广告的前提下,主播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七.广告代言人和广告演员
我们还注意到,《广告法》不允许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人,同时,对于特定的行业,比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也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
作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实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该案中,涉案公司邀请某艺人参与其品牌网络直播活动,并使用该艺人及其子(其子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小明星,当时未满十周岁)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广告主使用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的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但这并不意味着,十周岁以下的童星会从广告中销声匿迹,也不意味着明星们不会出现在这些特定行业的广告里。他们只需避免直接“推荐”或者“证明”就够了,因为《广告法》并不禁止个人以广告演员的方式出现在广告里。比如,广告公司完全可以发挥创意,使明星或者十周岁以下的童星以广告演员的形象出现在广告里,同样也可以达到让受众记住品牌的效果。对于品牌公司而言,这些明星和童星是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但是,却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
八.明星代言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下,明星代言活动将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如何能保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开展代言活动,对品牌公司和明星代言人来说都是需要解决的实务难题。以下我们将分别从品牌公司及明星代言人的角度分析问题及提出建议,供各方在实务中参考。
一般找明星做广告代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通过合理分析筛选出来的明星和品牌才能提高正向影响力,品牌方在进行明星代言人分析和筛选时要特别关注这四个维度:
一、偶像明星的个人形象气质与品牌形象、品牌策略是否匹配
代言人是企业公众形象的输出,明星的个性形象、气质类型,能够直接展示品牌定位,丰富品牌内涵。企业要选择形象气质与自身相符的明星为产品代言,这个形象不仅限于其长相气质,更多的是精神面貌、思想品德、为人处事等。代言人有好的口碑和形象,明星本人的个性风格与企业文化契合,对企业来说才是最有利的,有助于好的品牌形象的树立。星云库拥有专业的明星代言策划团队,有能力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推荐符合产品理念和经营需求的明星进行合作,为企业量身定制最优方案。
二、明星的粉丝量与影响力
明星代言的本质是利用明星的聚众效应与品牌或产品组合、联系,进行价值的嫁接。明星的粉丝群体决定了一定的直接销量和间接的宣传效果,明星本身的影响力能够扩大品牌影响力,促导更多的普通消费者产生购买动机,进而付诸实际行动。明星的粉丝量越多,销售额越高;明星的影响力越大,辐射范围越广,价值也就越高。星云库全面整合大陆及港台明星资源,经过不断完善已形成强大的明星联络中心,具备强大的资源库及渠道优势,不管是演员、歌手还是其他领域的明星,星云库均有一手资源,并且能拿到最低执行价格。
三、明星的粉丝群体和品牌的目标消费群是否重合
明星粉丝和品牌目标受众的匹配度也是在选择代言前要着重考虑的。明星粉丝与消费群体是同类型的受众,双方吻合程度高,能在无形中树立品牌形象,迅速占据消费者心理,再加以合理的营销手段,则可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并不会带来真正的用户增长和销量提升,这是一个代言成功的关键。星云库有千余次成功合作案例,积累了丰富的执行经验,对受众群体的把控极其到位,获得一众好评,不仅会帮助明星与企业之间实现快速准确选择,还会实现明星与企业双方商业价值的共同提升。
四、明星的流量热度与话题性,接下来有什么综艺节目和影视剧要上映
选择明星代言人时,拥有前瞻性眼光和市场敏锐度,可以较少的付出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娱乐明星是否有待爆剧、体育明星是否有夺冠潜力等,都是要考虑的。明星爆火后,必然带来商业价值井喷,代言费用更是高昂,若在此之前以较低的价格签约,不仅省了一大笔费用,品牌身价也会连带上涨。星云库从事明星代言十余年,与明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充分了解其最新动态,能够给予企业认真、专业的分析,帮助企业寻找到优质有潜力的形象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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